桑植县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列
2025-11-24 15:22:47          来源:桑植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朱丽娟 |          浏览量:96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桑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桑植县龚某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用真实案例敲响警钟,提醒大家引以为戒,坚决远离燃气违规违法行为!

一、基本案情

1.2025年1月17日,在桑植县澧源镇长滩村龚家组破获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经桑植县公安局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龚某家中和小货车(湘GM1091)后备箱上发现了其非法储存的大、小液化气罐。经清点,现场有大、小液化气罐共计82瓶,其中大液化气罐76瓶(含1空瓶)、小液化气罐6瓶。经相关机构鉴定,钢瓶内气体为20Y型液化石油气,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2025年1月1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5年2月28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3月4日由桑植县公安局五里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5年4月17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桑植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4月22日桑植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龚某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2025年2月27日,被告人龚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湘GM1091轻型栏板货车装载液化气从慈利县溪口镇出发经慈利县、武陵源区、永定区、小溪口隧道返回桑植县梨园镇长潭村家中,当行驶桑植县澧源镇帅乡路汽车东站路段是,被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抓获,经清点并扣押了60个液化气罐,其中55大罐(每罐内装12公斤液化气),5个小罐(每罐内装5公斤液化气)。经检验,该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气体为20Y型液化石油气。另查明,被告人龚某明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带队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讲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款;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并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指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处罚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判处胡龚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扣押机关查获的钢瓶142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责编:朱丽娟

一审:熊惠

二审:杨明

三审:陈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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